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区商贸流通行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快全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中《芜湖市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和促进我区商贸业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从业单位、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商贸零售从业单位和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商贸批发从业单位,经申报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的商贸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对在我区申报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的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含限上大个体转限上企业的)及个体工商户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2万元。
(二)对已纳入名录库,年销售额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零售额突破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突破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限上住餐企业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企业年销售额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各申报企业要完善相关统计基础资料,做好统计基层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在社区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对单体营业面积达50平方米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设施配置和装修的,数量在5—9家的,按3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数量在10家及以上的,按5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因企业发展新增连锁店铺的,按净增店铺数量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5%的限上商贸企业,由所在载体单位按照前3年对本地的社会贡献核定基数,对本地社会贡献超过基数的部分,由载体单位全额奖励给企业,可连续执行3年。
(五)在资扶持、项目支持、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三、相关说明
(一)本通知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区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对发生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其享受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并对已享受的奖励予以追回。
(三)上述奖补措施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繁政办〔2018〕17号)同时废止。
繁昌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