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繁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繁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繁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项目(含保障房、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五)接收、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收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申报应本着以下原则统筹安排:
(一)保续建、保民生、保配套、补短板和不增债;
(二)服务中心。申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上级部门考核或经县委、县政府决策必须建设项目,以及上级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三)实事求是。拟新建项目至少经过初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计划基本明确,对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过分析,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
(四)县直部门统一申报。部分水利、农村畅通工程、美丽乡村等项目,由县直单位统一申报,乡镇不再单独申报。
第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新开工、续建和前期项目分别申报。
第五条 申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履行审批程序,其中新开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投资不低于30万元;
(二)原则上已通过前期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除特殊情况以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时应按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文本,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文本;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需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原则和条件编制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县发改委。
第七条 县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梳理,排出项目年度建设内容、规模、建设计划,县财政局等单位对项目资金需求及渠道提出初步意见,组织县城乡规划建委、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文本进行初步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第八条 新增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需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查认可后方可立项建设。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确定后的政府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和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并依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以下单位依法按照职责承担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县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申报和调度;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3000万元以上公益项目计划。
(二)县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各镇、园区负责编制并报送本部门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督促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
(三)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年度总预算,提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政府综合债务率预警和公益性项目安排建议,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3000万元以上公益项目计划;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安排落实上级资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国土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项目批后供应管理。
(六)县城乡规划建委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选址预审、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县环保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转报,督促、指导建设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探索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时,实施主体与项目法人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交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四条 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更改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拟定变更方案,施工单位应按变更后确定的图纸组织施工。
(二)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过中标价20%(含)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分部分项变更在5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变更超过中标价20%(含)的,或分部分项变更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过20%(含)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建委、审计局、公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分部分项变更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建委、审计局、公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为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分部分项变更在5万(含)以上且超过中标价20%以上的项目,或各分部分项累计变更总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均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量变更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方式办理,或施工签证记录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审计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报送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否则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不良信息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在有关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转移、挪用或者侵占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经第三方审计,支付工程尾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五)未依法组织地质勘察、地貌测绘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繁昌县党政机关问责暂行办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村(居)委员会使用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繁政秘〔201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已开工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