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促进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市场环境
(一)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共享机制。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允许建筑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县内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本县建筑企业提供担保。
(三)支持本县建筑企业发展
支持我县建筑业企业加入来繁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协议库,参与本地项目建设。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县施工项目的分包工程,同等条件下,鼓励选择我县建筑业企业。各镇各部门要对本地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在外开展的业务提供支持与帮助。县房建类、市政类、装饰装修类项目工程协议维修服务库,本县符合条件企业可直接入库。
二、提升建设水平
(四)建立建筑工程优质奖励制度
1.创优创杯奖励
本县企业在本县的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鸠兹杯”优质工程奖、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标化工地奖励
本县企业在本县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市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按创建获奖施工许可面积计算)
本县企业在本县其他不以面积计算的项目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或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市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3万元。
3.综合费率支持
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本县企业可按照国家级优质工程5%、省级优质工程3%、市级优质工程1%增加综合费率并在合同条款中列明。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
三、培育人才队伍
(五)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职工晋升的高级技术职称、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人,对流失连续服务未满5年的上述人员的,奖励资金向企业予以追回。
企业每培养1名二级(通过国家统一考试)BIM技术人员,按1.5万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助。上述人员连续服务未满5年的,奖励资金向企业追回。
(六)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
结合“技工大省”和“技工强市”政策,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新进“八大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原有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的,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培训单位或职工个人1500元/人、2000元/人、3500元/人、5000元/人的研修提升补助;企业新增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鼓励转型升级
(七)支持本地企业转型发展
引导和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与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打造具有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鼓励引导本县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八)积极发展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引进的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建筑业企业总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总部自建办公用房及基础设施的,按建设成本价格(以审计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打造建筑业总部聚集区,设立建筑总部大厦,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入驻指定的建筑总部大厦。自入驻之日起,在本县年度(按12个月计)或三年内(按36个月计)年均财政贡献不低于25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自购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成立建筑业协会,建筑业协会可入驻建筑总部大厦,自购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凡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来繁施工企业及关联企业,均可入驻建筑总部大厦。自入驻之日起,至工程结束后搬离总部大厦期间,在本县财政贡献不低于30万元的,按期间所付租金的50%给予其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九)鼓励企业资质增项、升级
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的本县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300万、50万、20万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住建部审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增项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住建部审批)的本县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经济指标奖励政策
本县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 5亿元且增幅达22%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 3万元;年产值首次超6亿元、7亿元、8亿元、9亿元、10亿元且增幅达2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 8万元;年产值连续两年以上超10亿元且当年增幅达16%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总部在县内注册登记的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含下辖的劳务、建材贸易等公司)的县外业务为我县提供财政贡献的,自奖励政策执行开始的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年财政贡献15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 -500万元(含500万元)、500 -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 -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55%、65%、75%、85%、95%的扶持奖励;后3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45%、55%、65%、75%、85%的扶持奖励。
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建筑劳务和建筑专业承包公司的县外业务为我县提供财政贡献的,自奖励政策执行开始的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年财政贡献50-100万元(含100万元)、10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65%、75%、85%和95%的扶持奖励;后3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55%、65%、75%和85%的扶持奖励。
对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县外业务为我县提供财政贡献的,按照贡献额度的50%给予扶持奖励。
对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建筑建材类贸易公司的县外业务为我县提供财政贡献的,自奖励政策执行开始的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年财政贡献50-200万元(含200万元)、2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65%、75%、85%、95%的扶持奖励;后3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55%、65%、75%、85%的扶持奖励。
五、其他
(十一)本意见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八大管理人员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十二)奖励政策涉及相关条款之间及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自行申报;涉及财政贡献奖励的,按县、镇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企业申报的各项奖励总额前2年分别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100%和95%,后3年分别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90%、85%和80%。涉及到人才奖励政策的从县人才、就业专项资金中奖励,不能从人才、就业专项资金中奖励的,从县财政产业发展基金中补充。
(十三)另,新引进的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建筑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十四)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奖励资格。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本县建筑业企业如在十年内转出的,须退回所奖励或补助的财政扶持资金,否则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中。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公管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有新的更优惠的支持政策,从其规定。